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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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