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融资必知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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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解决融资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需要学习的知识是哪些呢?

民间借贷融资必知小常识

  

1、民间借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尤其不得借民间借贷之名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实,任何规避法律法规、违反诚实信用、恶意串通的行为,都是导致借贷活动无效的法定理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民间借贷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借贷合同是否有偿,应依双方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视为无偿或无息借贷。出借方想获取利息,必须明确这一点,不得含糊。但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约定有偿还期而借用人不按期偿还的,或虽未约定偿还期但经出借人催还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用人偿还逾期利息。

3、出借方应全面掌握借用人的资信。借贷合同签订前,应对借用人的诚信程度、财产状况等作全面了解或调查,以防止出现难以追回本金及其利息的不利局面。为避免损失或减少损失,可让借用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出借方债权的实现,又增加了一层“保护屏障”。

4、注意运用书面材料——借贷合同。许多民间借贷纠纷表明,出借方同借用人往往仅口头约定借贷事宜,而忽略了书面证明,如借款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出借方空口无凭,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类似的事情极易在熟人间发生,本人认为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行为表现,是与市场经济社会要求不合的错误做法。

5、借贷合同内容应明确。首先,要具体规定借贷期限;其次,要言明是有息借贷还是无息借贷;再次,就有偿借贷言,高利借贷是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利息但利率不明确的,要按法定利率计,且私人借贷约定的最高利率不应超过同期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的部分,国家将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国家法定利率,但国家仅保护法定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对超过的部分,除非借用人自愿偿还,即使借用人不予偿还,出借方的主张亦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实践中也禁止复利及在借贷时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最后,设置担保的应明确担保方式,如抵押、留置、保证等。

6、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①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原:“复利”不受法律保护。②民间借贷适当保护复利原则:A.“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B.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复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③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

7、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不论是签字、还是摁手印,或者既签字又按手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可以模仿,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具有一定“误差”率;而手印的指纹鉴定比较简单,而且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误差”。因此,最可靠做法是在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由借款人(包括保证人)既签字又按手印。

8、银行贷款利息低,为什么还有人选择民间借贷?一般银行贷款,从申请到发放贷款,至少需要20天~30天,而且贷款时间又不能低于1-3年,张先生用款紧急,又不愿意还1-3年的利息,所以选择快捷、灵活的民间借贷。另外,如果张先生年龄超过60岁,或者张先生个人在银行系统有不良贷款记录,尽管他贷款已经全部还清、尽管他不是主观意愿,那么目前他别想从任何一家银行申请新的贷款。前几年,很多人对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行为一点儿也不在乎,现在却带来很多不便,这类人很多。还有许多人,借钱应急仅使用几天,甚至个把月,银行手续太繁琐,速度慢,嫌麻烦才选择了相对灵活简便的民间借贷!

9、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10、民间借贷为何具有广阔市场?近年来,随着国家的支持,民间借贷业务浮出水面。什么原因让国家开始支持这些民间融资项目?又是什么原因让人们相信民间借贷呢?首先,我国的经济现状为民间借贷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天然土壤。民间借贷作为最早出现的信用形态之一,是伴随着小农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融资环境的多元化,这种借贷形式也逐步被城乡居民所接受,甚至形成了一种较为规范和完善的组织体系。其次,正规金融机构的虚位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契机。

在银行业务难以面面俱到的情况下,这种民间融资就有了发展的空间,能够为银行业务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随着90年代后期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作为金融正规军的银行开始对客户进行划分,就造成了银行的“甘露”无法润泽到每一寸土地,草根金融由此得以加速分蘖,民间资本乘机“占位”并发展壮大。再次是中小企业贷款难为民间借贷的做大提供了替代性机会。中小企业资金短缺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尤其是起步之时急需资金,而金融正规军又很难照顾到这种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找米下锅的中小企业不得不转而求助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成为银行贷款的“替身”。

最后是资金的趋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生生不息的推动力。逐利乃资本的本性,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放贷于山林也好,投资于闹市也罢,能获利才是根本。事实上,受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社会上对资金的饥渴也在不断抬高民间借贷的利率,获利的空间将会愈来愈大,这也将不断推动着民间借贷向前发展。

11、民间借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借贷手续要齐全。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利息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按照无息处理。(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超过4倍部分不受法律不保护,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借款用途要明确。防止恶意借贷,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担保措施要适当。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适当而又灵活的采用一些担保措施,会使债权的风险尽可能的降至最低点。如在借贷中,采用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时,可由保证人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以抵押的动产,不动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借款,从而避免了亏帐风险。

及时要求还款。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你就丧失胜诉权,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第六,运用诉讼程序技巧,保障债权的实现最大化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往往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还可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达到最大化。最典型的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保全措施,如能恰当,准确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银子”的负面现象的出现。

还钱借条要索回。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12、什么是民间投融资?民间投融资是指投资人与融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典当、股权转让等形式进行投资和融资的金融行为。

13、为什么需要民间投融资?不断增多并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为头痛的难题就是资金问题,融资难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而民间却有大量的闲置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民间投融资通过快速整合这两方面的市场需求,可解决融资者的资金问题,使投资者找到安全、收益高的投资渠道,民间投融资作为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顺应了国家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进入金融服务行业的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14、民间投融资形式之——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自然人(个人)之间、自然人(个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个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15、民间投融资形式之——典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作为一种取得临时性贷款的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灵活便捷。典当行对客户没有信用要求,只注重对典当物品进行审查评估,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16、民间投融资形式之——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17、什么是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科技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之外客观存在的一种形式。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批准设定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机构的融资不是民间融资。这些机构之外的所有投资类、财务类、咨询类、基金类的机构都属于民间融资的范畴。由商务部、发改委批准的融资租赁、典当行、投资基金,由省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由市金融办批准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以及企业资金互助会、农民资金互助会等机构的资金借贷活动都是民间融资。民间融资不是现在才有的,从晚清到民国一直都十分活跃。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民币成为唯一法定货币,经营货币的所有单位都是国有控股,所以民间融资才失去了市场,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崛起,传统的国有银行难以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所以才逐渐有了以温州为代表的地下钱庄的兴起,这种新生的民间实体称为民间融资。

18、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利率较高,有的已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其交易隐敝、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社会和谐稳定。

19、强化民间融资监管。要按照“五个不准”的要求做好民间融资监管工作。一是不准非法集资;二是不准放高利贷,利息不得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不准转贷银行资金;四是不准黑恶势力办民间融资组织;五是不准暴力追债。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监督责任。

20、明确民间融资工作部门职责。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民间融资机构的业务监管部门,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和沟通衔接工作,负责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材料审核。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机构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工商年检等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关注民间资金流向,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为民间融资机构资金结算提供便捷服务。银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融资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经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做好完善民间融资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等工作。公安机关要保持对相关领域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21、什么是非法融资?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2、非法融资的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23、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5、什么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6、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条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27、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范围: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