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自由主义传统

进修社 人气:3.12W
罗尔斯与自由主义传统
罗尔斯(JohnRawls)在政治哲学上成就斐然,受到相当普遍的肯定与推崇。不时有人赞誉道,他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里的贡献,堪称接续了弥尔(JohnStuartMill)、甚至于康德(ImmanuelKant)的地位。这类说法,无论具体意义有多少,都提醒我们,评价罗尔斯的时候,除了看他的具体观点的完备与否、以及论证的妥当程度之外,他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开创了甚么新的视野和资源,也值得特别注意。毕竟,康德、弥尔这些一流的思想家所开启的问题与视野,对于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曾经发挥过革命性的转移功能。罗尔斯有相应的贡献吗?

  为人谦虚平和的罗尔斯,在《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第一版的序言里曾说:「我所提出的看法,无法自矜原创。(书里)主要的观念都属于我们的大传统,为大家所熟稔。」1可是警觉的读者不难发现,单就他立意写一部《正义论》而言,已经可以见出他的问题意识比传统自由主义更为深入的一面。

  自由主义原本就是一个驳杂的传统。这个传统立足的基本精神,在于强调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优先于各种集体组合、各类属于集体的价值。可是这类权利与利益包括哪些具体项目?正当性的基础何在?它们这种优先地位,如何表现出来?它们之间的比重与冲突如何调节?甚么情况之下,它们可以合理地受到限制?最重要的,个人之间的平等,对于每个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又会形成甚么样的制约?面对这些麻烦的问题,各家理论参考不同的历史条件,提出过众多的陈述方式。自由主义的驳杂与丰富,毕见于此。

  那么,罗尔斯用「正义」这个主题表达自由主义,有甚么特殊意义吗?换个方式问,为甚么他不径取权利、自由等等传统自由主义必定关怀的概念,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

  罗尔斯给自己设定的论争对象是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这种针对性,已经足以见出他的思考的大要方向。「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奠基在正义之上的不容侵犯地位,即便社会整体的福祉,也不能凌驾。」──这是《正义论》正文第一页上的宣示。「社会整体的福祉」,所指当然就是效益主义所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罗尔斯所忧虑的是,在根据效益主义追求效益的「跨个人」积累之时,会伤害、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或者权利。不过推广言之,不少人,即使并非有意识地站在效益主义的'立场,却还总是不免相信,为着整体、社会、或者多数人的某种福祉、某种具体目的──例如文化的发达、经济的成长、社会的安定、国民的健康、或者某种历史哲学式的宏伟目标──个人的利益和权利有时候不免要让位。罗尔斯对效益主义的批评,当然也直接适用于这类心态。

  可是将罗尔斯这句话稍作更动,强调正义的自由主义、与不强调正义的自由主义,也可以藉它来分辨。「自由主义」这个社会理想,同样必须坚守正义观点所坚持的个人的「不容侵犯地位」;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是不是呈现出某种自由主义的面貌,相对于它是否正义,仍然属于次要的问题。如果社会因为力求实现某一种关于自由主义的理解,居然必须凌驾个人的「不容侵犯地位」,这种做法依然是错误的。有人会反驳:会凌驾于个人权益之上的制度,称得上自由主义吗?当然称不上,不过这个问题充分显示,关键其实在于正义这个概念。正义概念正是要告诉我们,个人有些甚么权益与地位是不容凌越侵蚀的。即使站在追求个人自由的立场上,我们仍然须要参考正义概念,方能判断一个自由的社会应该具备甚么面貌,尤其是个人应该获得甚么方面的自由、多少自由、以及在各项自由之间应该形成甚么样的先后比重。换言之,自由主义的妥当,来自一套妥当的正义概念具有自由主义的内容。罗尔斯企图证明,一套以公平为特征的正义观2,正好满足了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的追求。成功与否不论,罗尔斯这种思考方式,已经足以显示,他的自由主义,与一般直接认定某项所谓自由主义的价值(例如自由、效率、自然权利等等)、却不问这种价值是否确实表达了人的「不容侵犯的地位」的取径,实在有可观的差别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