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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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会计准则一出台就受到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新会计准则的推行将会给我国会计实务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可谓褒贬不一,众说纷纭。因此本文绕开这一话题,选取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特征为切入点,就新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贡献进行分析,旨在论述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会计改革的重大意义。

浅谈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贡献

关键字:新会计准则 会计信息 相关性 可靠性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推行的新会计准则涵盖面广,规范性强,这是我国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的结晶,是我国会计史上辉煌的一页。

在西方大多数国家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将会计信息质量的有用性作为第一层次,可靠性与相关性作为第二层次。长期以来,我国将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决定了我国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应是可靠性而并非是相关性。此次新会计准则不再强调某一种观点,而是结合国内外的市场需求,对“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兼收并用。新会计准则将最终目的定位于使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强调了会计信息对决策的有用性,并以可靠性与相关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两大支撑。这样做既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又做到了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一、新准则强调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基础

根据IASC与FASB的定义,可靠性应包括这样几层涵义:①信息必须忠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交易事项。②信息必须没有偏向。没有偏向亦即信息必须具有中立性。③信息必须没有重要错误。我们认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指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一)《基本准则》特别强调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着统驭作用,属于准则的准则,它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第一条就对可靠性进行了诠释,要求“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基本准则还明确规定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在这些条件中都出现了“可靠”二字,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此外,经统计在39个会计准则中86次出现“可靠”二字,使得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成为新准则体系的动脉。

(二)公允价值以可靠计量为基础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虽然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但基本准则强调企业“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只有在“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才能采用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而且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不能以牺牲可靠性为代价换取所谓的公允性。比如在非货币交换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新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的两个前提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前提条件,会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再如,虽然新准则允许按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资产,但严格将债务重组行为限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就说明企业不能随意进行债务重组,而且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如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采用该方法的依据;债务重组换入与换出资产的差额记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并不能作为上市公司改变ST、PT命运的筹码(证监会在审核公司净利时剔除非经常损益对当期利润的影响),这就断绝了上市公司滥用债务重组公允价值攫取利润的动机。新准则的这些规定既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信息的信心,也保证公允价值建立在可靠性基础上取得。

(三)资产减值不允许转回,进一步强化可靠性

旧准则体系中允许对已经发生减值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价值恢复时予以转回。这种规定给上市公司调节盈利提供了“盈利上升,多计提减值准备;盈利下滑,再将减值准备冲回”的机会,这违背了资产减值相关规定的初衷,也造成了股票市场资源的错误配置。经市场检验,这种规定是不符合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的。为杜绝这种现象,新准则保留了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但特别提出对价值较大、影响长远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恢复,这就切断了企业运用上述方法操纵利润的途径,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信。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更加如实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旧准则体系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非常严格,只有专门借款和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允许资本化,对于一般借款和购建其他资产形成的借款费用一律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做法虽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却忽视了一般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同样存在风险,同时这些资产也是有成本的,这就使资产价值体现得不完整、不真实。新准则立足于更加真实反映企业长期资产的占用,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方面做出了重大修订,主要表现为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和范围的扩大,从而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首先,允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例如有些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产品,如成套设备、船舶、建筑产品等存货,以前将利息费用全部进入当期,不仅歪曲了存货的真实价值,而且使当期损益受利息费用的影响较大,只要满足新准则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就减轻了利润表的波动性,增强了存货计价的客观性,据此进行定价的库存商品更能反映耗费的真实成本;其次,可以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再限定于由专门借款产生的,一般借款如被用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也应当资本化。比如为生产经营借入的一般长期借款如用于存货达到资本化条件的,就可以将其资本化,这不仅体现了准则的严谨性,而且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靠性的从属质量特征)此外,企业内部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只能以注册费、评审费等为准入账,其他支出全部费用化。而资本化金额相对于研发费用微不足道,结果既容易助长企业削减研发费用的短期行为,造成研发费用过低,后继发展无力,也给企业打着科研旗号多计费用、少交税金留下了空隙,即便重视科研的企业也会由于前期投入过高、利润很低,而后期开发成功后,利润被人为的升高,造成会计信息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也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反映无的形资产价值也不真实、不全面。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研究与开发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研究活动是一种初步的探索性工作,是一个基础阶段,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且受益对象不明显,而开发活动是将研究成果付诸于实践,比研究阶段更具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确定性明显提高,并且有明确的受益对象(特定的产品),因此新准则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开发成功时进行将其资本化,不成功仍然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仅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还杜绝了企业以研发费用名义增大企业开支、逃避纳税责任的行为,增强了资产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