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对帐,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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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会计对帐,不可小觑

对帐是工作的基础,各单位都有自己的一些对帐,但一般比较简单,有局限性。笔者根据实践经验归纳摸索出了一些方法原则,认为正确有效的对帐工作实际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它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避免资产流失。同时,在分工细致的大中型企业里,它可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公司会计事项,提高业务能力。

对帐就是核对帐目,一般包括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帐实核对,它是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之一,是对会计核算所作的一种检查验证性工作。也许正是由于它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的范畴,是会计工作人员应掌握的基本功,企业一般对其重要作用重视不足,企业通常仅对存货、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及往来科目对帐,且在对帐方法上一般也无“一定之规”,主要靠会计人员自行掌握,实践中往往由于对帐方面的疏漏,或根本未对帐,而没有能及时发现某些帐务处理甚至是舞弊行为,使会计报表失真。

笔者根据过往的实践经验认为,正确有效的对帐工作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它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避免资产流失。同时,在分工细致的大中型企业里,它可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公司会计事项,提高业务能力。

一、现行法规对会计对帐工作的主要要求

现行会计法规中关于对帐工作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这两个法规中。《会计法》的第十七条及第七十七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三条都对帐目核对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现行会计法规标准在会计对帐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

1、 对帐范围方面的局限性

会计法规强调了会计主体要定期对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科目(以下简称资产负债表类科目)进行对帐,如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存货及固定资产等科目,但对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成本等科目没有作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对“净利润”——企业当期经营成果的最终数量表现形式之一,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帐目核对,虽然我们可以讲企业的簿记方式是复式记帐,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对帐可以同时发现相对应的损益科目的差异(只有当其对应科目为损益科目时),但笔者认为由于对帐时所处的角度不一样,有可能会忽略一些重要线索或问题。此外减值备抵事项及销售收入等科目无法借助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对帐来检查其正确性,因此法规在对帐范围的要求上还存在着局限性。

2、 委派会计人员对帐时没有考虑到相互牵涉的机制

会计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因此对帐其实也是内部控制的一种方式,但即使是集中反映内部控制制度的法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已颁发的10个详细规范中,对帐目核对的要求也不够清晰。例如关于对银行存款的对帐要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虽然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要对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具体要求,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出纳工作和编制银行对帐表是不相容的工作,这两项工作不能够由一人承担。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认为出纳对银行帐目的进出比较清楚,由出纳对帐“省事”、“顺理成章”,即使明知是二者是不相容的工作,也委派出纳编制银行对帐表,这也就不难解释在有些案例中,极个别出纳在会计的眼皮底下挪用侵吞公款而没有被很快发现的现象了。同样在实践中,往来科目的对帐一般也是由往来帐会计来完成,缺乏相互牵制的机制,为错漏和舞弊提供了孳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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