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治理中委托代理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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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治理中委托代理关系研究
摘要:企业年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后,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投资运作显得日益重要。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体现出多层和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文章先对年金投资治理中不同的委托代理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而探讨了企业年金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指出委托代理关系的恰当处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年金效益以及年金整体规模和质量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投资治理;委托代理
  
  一、引言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步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我国企业年金从1991年开始建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具备一定基础。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治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题目的通知》及其配套附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开始正式步进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在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基金投资治理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当年金基金依照市场规律运行和发展时,由年金基金受托人直接进行投资治理,难以兼顾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满足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因此,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显得十分必要,而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的年金投资治理势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委托代理关系的恰当处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年金效益以及年金整体规模和质量的健康发展。
  
  二、委托代理模式的选择
  
  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层和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主要包括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投资治理人、托管人、帐户治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监管机构等。年金受托人将年金基金账户治理交与帐户治理人,将基金投资决策交与投资治理人,将基金保管交与托管人,并分别与之签订契约,从而形成三层独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之后,又将该信托资产的治理委托给投资治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治理人,后三者有责任分别定期向受托人出具投资治理报告、基金账户治理报告以及托管和财务报告。在这个信用关系网中,受托人明显处于核心位置,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运行的中心关键。投资治理人、托管人和帐户治理人作为代理年金基金的专业机构固然职责不同,但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都必须保证年金基金最大程度的安全。
  企业年金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已有一定的历史,部分国家发展较为成熟,从这些国家已经发展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来看,按照年金基金投资治理的委托代理关系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型、部分委托型和全部委托型。
  1.直接投资型。该模式由企业年金受托人直接治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年金基金受托人与投资治理人合二为一,简化了委托代理关系,降低了委托治理本钱,但也使得年金受托人职责过大、过宽,不符合专业化分工协作的趋势,同时,行政治理和投资运营两项工作由同一机构同时负责,不仅不利于投资效率的进步,而且增加了受托人的风险。这种模式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要求较高,必须具备相当强的投资治理经验,同时需要相应的职员配置和投资治理系统。
  2.部分委托型。该模式由企业年金受托人直接进行固定收益部分投资,风险收益部分委托专业投资治理人运作,这样使得年金受托人职责范围、承担的风险均有所减少,部分被委托给专业投资治理人。随着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趋势,固定收益部分投资的市场波动必然增大,因而固定收益投资也需要年金受托人具备较强的投资治理能力。
  3.全部委托型。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模式,它由企业年金受托人在监管机构已确认的资格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治理人。投资治理人根据企业年金投资立法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组合。在全部委托投资模式中,年金受托人与投资治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投资治理人要对其治理的年金资产的投资行为负责,年金受托人是终极的.法律主体,承担终极的风险。这种模式通过选择不同的机构承担不同职能的专业化分工,使投资治理人专注于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有利于进步年金运营效率。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年金投资治理人,可以增加年金投资治理人之间的竞争性,促进年金投资人努力进步基金运营效率,降低经营用度。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所有权的代表,对投资治理人的投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并与托管人共同对年金投资治理进行有效的外部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