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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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犯罪是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固然从反***的实际需要出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查和公诉部分的举证责任,但是实践中在认定该罪时仍有一些值得:作甚 “本人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该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该罪是否存在“自首”等等,搞清这些题目对于我们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惩处***,意义十分重大。

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的司法认定

随着我国市场建设的不断深进,反***工作出现很多新特点,特别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犯罪有增长趋势。如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结合当前反***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题目,寻找当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的刑法对策,是摆在每一位检察干警和刑法研究职员眼前的首要题目。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是指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犯罪。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主要有三个题目值得研究。

一、作甚 “本人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的关键要件是“本人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有人以为,只要行为人说明了其财产是某人送的,即使查不清楚(如送钱人在逃),也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不能定行为人有罪。还有人以为,只要行为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是“正当的”,包括说明是违法或者违纪得来的财产,都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认定。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行为人“不能说明”,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有条件说明财产来源而拒不说明;第二,确实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无法说明或者固然交代了财产的来源,但因线索不具体或者贿赂人在逃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又无法找到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构成其他犯罪,就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假如能够证实确实属于违纪所得,如过年期间收受下属的巨额礼金,但无“为送礼人谋利益的”证据,也无索贿证据,就只能以非法所得认定,而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的犯罪数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X=K+Z-F-H-W.其中,“X”表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的犯罪金额:“K”表示扣押财产:“Z”表示行为人以往的所有支出:“F”表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以外的犯罪金额:“H”表示行为人正当收进; “W”表示行为人违纪等非法所得金额。

在具体上,应留意以下:

1.应把国家工作职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一并减往他们所有的正当收进。

2.行为人现有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正当支出和不正当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消耗用度、罚款及向他人贿赂的财物等;行为人的正当收进包括工资、奖金、稿酬、正当继续等和政策答应的各种收进。

3.假如碰到难以计算的情况,计算行为人正当收进时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支出时要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即采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4.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正当收进,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进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三、本罪是否存在“自首”及如何认定

笔者以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存在自首,由于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百九十五条,且该条并无特别规定,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应该存在自首。

如何认定本罪的自首?笔者以为,应该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情况考虑。

首先,本罪的“一般自首”应该满足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指本罪的行为人自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2)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指本罪的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不能说明正当来源的巨额财产的金额及其财产所在处。有人以为,此时应该要求行为人进一步说明该“巨额财产”的具体来源,才算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笔者以为,假如这样要求,连“巨额财产来源不清罪”都不存在,何谈该罪的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