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题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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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题目研究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够公道已是不争的事实,配股和增发新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的主要方式。配股和增发新股能够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近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治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对配股和增发新股政策进行了重新规范,进一步降低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财务指标要求,进步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市场化程度。随着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条件的宽松、市场化程度的进步,市场中出现了上市公司积极申请再融资的状况。2001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保障基金治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减持国有股主要采取存量发行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公然发行新股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这样,增发新股又与国有股减持直接联系起来。在当前国有股股东普遍放弃上市公司配股权的条件下,配股和增发新股本身都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下降。但是,这一比例的变化程度如何,在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方面有无明显意义,上市公司能否利用再融资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并实现对经理层的激励,在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保基金方案出台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如何借再融资这一契机来改善其股权结构,对这些的回答既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及其再融资特征

  1.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

  我国的国有改革,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框架下进行的,按照这一改革框架,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作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截至2000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48473亿元。但是,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有2380亿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流通股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超过80%。

  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外形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公道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分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分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视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回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活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公道的法人治理结构,进步治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

  2.特殊股权结构下的上市公司再融资

  资本结构理论以为,融资方式的选择受资本本钱。对债务融资而言,债务资本本钱与债权人所要求的收益率相关;对股权融资而言,股权融资本钱与股东所期看的收益率相关。在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公司的治理层受到股东的硬约束,经常面临分红派息的压力,股权融资本钱并不低,而且由于债务的避税作用,债务本钱往往低于股权筹资本钱。它们的实证表明,上市公司一般先使用内部股权融资(即保存收益),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外部股权融资。我国上市公司固然也表现出优先使用内部股权融资的倾向,但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和国有的控股股东普遍不到位的现象,已经严重削弱了股东对经理层的约束,导致经理层过分追求对资本的控制权,其结果必然是上市公司对股权再融资有明显的偏好;再加上上市公司没有分红派息压力,外部股权融资本钱即成为了公司治理层可以控制的本钱,所以我国上市公司一般将国内债务融资的顺序排列在外部股权融资之后。前几年,由于新股增发比配股审批困难,配股也就成为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方式。1998—2000年深沪市场A股筹资规模的统计数据,清楚地显示了近几年配股融资和增发新股在我国资本市场筹资中所占的地位。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