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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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六)
矛盾的解决:德国的自由主义与民法中的自由主义政制

  任何一个概念本身都包含着某种价值判定,而不仅仅是语言上的约定俗成,或者说,在约定俗成的过程中,意义甚至权力机制就会渗透到语言中,所以在结构主义看来,要谈论人,就要谈论语言,要谈论语言,就必然谈论社会。

  法学中的概念也是如此。通常以为,法学概念仅仅规范价值(Regelungswert),而不具有叙事价值(Aussagewert)。由于概念的'目的在于规范人类社会,而不在于描述人类社会,因此,概念化只是一种手段。法学并不是一门价值中立的概念法学(wertungsneutra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