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行政执法的复议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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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进步执法水平,确保的严格实施。”***同道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的这段话,对监视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具有战略上的指导意义。通讯行政执法,是指通讯行政机关或机构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直接对特定的相对人采取的具体其权利义务,实现通讯行政治理职能活动的行政行为。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形成了人们只重视刑法、民法而轻视其他部分法的倾向。再加上行政机关主要靠政策办事,因而一提起执法便想起公安、检察、法院的执法活动,而忽视了承担大量执法任务的行政机关,尤其是通讯行政机关更被人们忽视。随着我国主义法制的日益健全,人们法制观念的逐步加深,开始熟悉到,凡是执行行政职能,与公民、组织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机关,都应是执法机关。但是社会的也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为必须走向法制化,具体到通讯行政执法也必须全面走向法制化,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加进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这就要求通讯行政执法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讯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合乎法律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及规章。因此,加强通讯行政执法的监视必须提到议事日程。,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通讯行政执法监视体系,通讯行政执法监视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复议。然而,大多数治理相对人在通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正当权益时,不往积极地行使通讯行政复议权,他们以为我国的通讯行政复议尚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如何确保通过通讯行政复议的手段监视通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通讯治理相对人普遍关心的。因此,有必要就通讯行政复议监视的相关题目作一先容。

通讯行政执法的复议监视

(一)通讯行政复议概述

通讯行政复议,是指通讯行政治理相对人以为通讯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通讯行政主管机关的上一级通讯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由有复议管辖权的通讯行政主管机关对具体通讯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通讯行政复议是上级通讯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通讯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层级监视的一种较规范的活动,是通讯行政机关对通讯行政执法监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讯行政复议,是解决通讯行政机关在行使通讯行政职权过程中与治理相对人发生的关于权利义务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讯行政争议的产生是由于治理相对人对通讯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目的产生疑义或不服。但是,通讯行政争议的构成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方是通讯行政治理机关

根据我国通讯行政治理体制和现行的通讯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履行通讯治理职能的机构有两级,即中心通讯行政治理机构和省级通讯行政机构;地、市级的通讯治理职能仍缺位。通讯行政机关在履行通讯治理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治理相对人发生纠纷,这里的治理相对人包括另一行政机关。但是纠纷当事人之中必须一方是履行行政治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例如某通讯行政执法机关由于某公安机关擅自改变专用线路的使用范围,对该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罚款,该公安机关以为处罚太重与通讯行政执法机构发生争议,在这一因具体通讯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中,两方当事人均为行政机关,但是公安机关是治理相对人,而通讯行政治理机关则是依法履行通讯行政治理职能的具有通讯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纠纷区别于民事纠纷的一个明显特点。

2、争议的标的是通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假如说通讯行政主体是构成通讯行政争议的形式要件,那么,通讯行政行为是构成通讯行政争议的实质要件。判定一个争议是否属通讯行政争议,仅仅看争议当事人中是否有通讯行政机关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看争议的标的性质。只有争议标的是通讯行政行为的,才是通讯行政争议。例如某通讯行政治理机关因购买办公用品与另一方(供方)发生争议,就不属行政争议,道理很简单,他们发生争议的标的是购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