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我国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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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我国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刑事审判监视程序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或当事人启动的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由于是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所以又叫再审程序。审判监视程序是我国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确立再审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无论从法学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现行的再审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反复再审将使法院两审终审制度名存实亡,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法保障,同时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不能达到立法设置再审程序所预期的目的。

  一、现行审判监视程序存在的弊端

  1、审判监视程序管辖缺乏权威性。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司法权威是审判监视的第一位的职能。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先向原审法院提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才能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在逻辑上就存在矛盾,比如病人给自己当医生。由于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再审,很难跳出原来的思维方式,极易受到关系网或部分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不能令当事人信服。

  2、审判监视程序启动的宽泛性。现行刑诉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时限和次数均不甚严格,致使一定数目确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以同一理由、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申诉,大量申诉案件久拖未定。而且一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和次数限制而被引发再审,导致生效裁判可能被多次撤销,极大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变相的改变了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也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3、审判监视程序缺乏时效性。刑诉没有规定法院决定再审或***抗诉的时间限制,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判决执行完毕2年,这样。且在实践中,甚至若干年后,当事人仍可以通过不断上访,请求人大要求法院再审,或者通过***乃至法院提起再审。这种不加限制的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进步诉讼本钱或变相损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违反了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由于反复再审,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牵制了当事人的精力,结果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受到了打击。

  4、审判监视程序操纵的随机性。现行法律关于发起再审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纵:一是提起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申诉、法院决定再审和***提起抗诉均能引起再审,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二是再审的审查程序具有随意性。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都要经过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决定是否进进再审。法院在审查中依据的程序、审查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在审查中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均无规定;三是再审改判的标准过于宽泛,缺乏性。

  二、现行审判监视程序的成因

  审判监视案件是一个矛盾的结合点,是生效裁判的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立同一的结合点。一方面,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审判监视尽可能地维护生效裁判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为追求社会效果,审判监视又尽可能地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从形式上看,维护生效裁判的司法权威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矛盾的,但从实质上看,两者又是同一的,同一的基点在于司法公正。从审判实践来看,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大量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诉讼原则和指导思想有偏差。我们长期以来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这可以是一个原则,却不宜作为法律原则适用,不利于维***律的权威性。(2)制度尚不能保证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法院受行政干预较多,要为大局服务,关注群众的满足程度,而不是以法律为最高准则,有时法院对于一些无理取闹确当事人不公道要求都要考虑,扭曲法律的功能,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3)法律规定太过笼统,只要当事人以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申请再审,使很多人不考虑法律,而是抱着“讨个说法”的心理,希看通过申诉得到更权威的解决。(4)法院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包括服判息诉、让人民满足、保持稳定大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