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特征与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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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特征与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
【摘要】 本文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3—2005年年报为依据,对比、分析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与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两类公司在主要财务特征上的差别,结果发现: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两类核算方法在总体绩效评价指标和盈利猜测误差上的差异均不明显,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公司具有资产规模更大、资产负债率更低、坏账预备提取率和活动资产周转率更高的财务特征,为企业选择所得税会计政策提供了实证依据,并对企业选择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财务特征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后文简称新准则)。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必须全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此前,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处理依据是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财会〔1994〕25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可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后文简称应付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后文简称纳税法)”,其中纳税法具体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两种。
  笔者从巨潮资讯网站()收集了2001—2005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年报的资料,发现在2005年可以下载到的716家沪市和446家深市共1 162家A股上市公司(不含中小版上市公司)中,仅有33家明确表露采用纳税法。可见,在上市公司实务中,尽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应付法,只有少部分采用纳税法。从应付法与纳税法的比较可以看出,纳税法比应付法有着明显的上风,但实务中还是广泛采用应付法,极少采用纳税法,原因何在?为什么新准则要取消实务中广泛采用的应付法、只答应采用一种国内从未采用过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笔者以为这是一个值得深进研究的既有现实意义也很有意思的题目
  本文关注的重点是那些选择采用纳税法的公司与采用应付法的公司在财务特征上有何区别,试图通过对这两类公司财务特征的对比研究,为企业选择所得税会计政策提出公道的解释与中肯的建议,对实施新准则有所助益。
  
   二、假设的提出
  
  应付法就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按当前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确以为当期的所得税用度,即将本期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用度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用度即是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用度即是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或者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以为所得税用度,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用度,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
  纳税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法时,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用度,并应随同有关的收进和用度计进同一期内,以达到收进和用度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用度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显然,纳税法比应付法更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要求,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其核算复杂程度又远超应付法。由于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确认的所得税用度上的差异,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也必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将会在其财务指标上有所体现,通过对这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分析,可以总结、回纳出各自的财务特征。同时,由于公司治理层对会计政策拥有选择权,其在选择某种会计核算方法时肯定具有一定目的性,因此,通过对其所选择的核算方法的核算结果分析,可以公道推断出对其选择存在影响的一些因素。按此思路,本文分别从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核算结果总体差异性与影响纳税法选择的公司财务特征两个方面提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