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赠与合同之性质
进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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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从新《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都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以赠与名义约定提供给付的契约应依裁判上或公认的认证始生效力。《法国民法典》第894条规定:"生前赠与为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赠与人为受赠人的利益,现实的且不可反悔的赠予财物于承诺赠与的受赠人。" 《日本民法典》第549条规定:"赠与,因当事人一方表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受诺而发生效力。"澳门民法典》第934条,《奥地利普通民法典》93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69条、782条都有类似的规定。《瑞士债法典》第239条第一款规定:"赠与是指生者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而不取得对待给付的转让行为。"在英美法上,赠与合同主要通过“禁止反言”的规则来处理.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这种观点为多数学者所支持。其理由主要有:1、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的上证实。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若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则受赠人做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老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在我国立法上赠与合同即为诺成合同,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从《合同法》立法的整体来,不难得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从世界范围的立法来看,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已为大势所趋。我国合同法186条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物的任意撤销权,假如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因赠与物之交付或办理登记与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发生,任意撤销制度就没有意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任意撤销制度本身就证实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关键词】赠与合同 ;实践合同;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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