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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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战略性政策“全面参保计划”的开展,社保覆盖率达到较高标准,社保基金的规模十分巨大,密切关系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如何从征收、存放、支付、收益等环节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增值,是国计民生的大事。本文浅析了当前实际工作中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尝试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一、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

对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重视,从社保基金诞生之初国家就给予高度重视,各项社保基金财务的政策、措施不断推出。以时间顺序排列仅国家层面较为重要的就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社保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关于印发《社保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第16号)”等,此外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各省、市出台的配套政策和具有地方特点的具体措施更是车载斗量。同时国家对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机构设置也较为完善,在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稽核机构、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一系列单位都设置有社保基金管理的专门机构。

对社保基金的审计更是连续不断,从国家审计署社保基金专项审计,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例行审计,年年都有审计检查。至于各机构的内部日常监督控制,更是各单位的常设组织。从以上看,国家针对社保基金财务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政策,目标是从根本上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但现实工作中仍不乏出现挪用、诈骗社保基金的“高风险显性”事件,同时也存在社保基金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手段,巨量社保基金收益低于通货膨胀率的“低风险隐性”事件。如何在财务方面管理好社保基金,是一个巨大、急迫的命题。

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环节

1.征收部门不统一。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和税务部门代征两种形式,两者都有缺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其征收力度不强,存在征收不力的状况。由税务机关代征,由于对征收计划的不了解,难以对参保单位(个人)进行解答。

2.征收方式不统一。社保基金的征收存在银行联网、委托收款票、转账、刷卡缴费等征收方式。客观上方便了参保单位(人员)缴费,但对财务人员来说,难以让资金按规定时间节点有序进账,会造成虽有资金却无明细难以入账的状况。

3.财务制度和实际工作脱节。较为明显的是财务制度规定,社保基金收入户在月底转入财政专户,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明确要求收入户在月底进行征缴资金的完全结转,但由于种种因素,实际中仍存在收入户月末滞留少量资金的现象。

(二)存放环节

1.开户银行多。制度规定“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认可同一国有银行可同时存在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实际工作中,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同时开设3个账户的情况并不少见,造成银行开户较多的现实。

2.存放分散。一定量的社保基金,分散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客观上社保基金分散存放,难以形成资金合力的局面,无法进行有效的财务统筹安排。

3.管理银行账户的机构不统一。“收入户”“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管理,保证了收支两条线原则。但由于不同机构管理,形成部分监督“盲区”,难以及时有效的进行全方位、一体化监督管理。

(三)收益环节

1.投资渠道少。目前社保基金只有存放银行或购置国债。管理机构在保证支出的情况下,将剩余大部分社保基金设为定期存款,极少量的资金购置国债已是惯例。

2.收益率低。无论存放银行还是购买国债,近年收益率都低于当期的通货膨胀率,造成基金结存的“隐性”损失。无法实现社保基金增值,连社保基金基本目标—“保值”也难以实现。

3.投资审批环节繁复。即便将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款项进行活期转定期的简单操作,也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出具社保基金的转存意见,待两家同意后再由财政部门进行实施。

(四)支付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