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题目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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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题目研究(上)
内容提要
承认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确当事人资格是维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和促进著作权的正当、公道使用的需要。在信托关系之下,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确当事人适格,是直接基于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而当然具有诉讼实施权,故而在著作权信托合同中不需要明确约定受托人的`诉权。但著作权信托活动并不排斥民事代理活动。在委托代理关系之下,有必要根据任意的诉讼担当理论,承认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确当事人适格。域外著作权人在法定条件下可直接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但域外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正当当事人之资格,而我国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基于相互代表协议提起诉讼时,则具有正当原告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