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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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我国患者的弱势地位,医患间的不均衡关系,以往较多关注的是患者的合法权益侵害及行使问题,而忽视患者在维护合法权益时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责任。笔者认为,只有建立以医患之间医疗义务为前提的法律环境,才能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本文将着重对患者的法律义务进行相关的阐述。

浅谈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法律义务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义务;医生;患者义务

我国自多次医疗体制改革以来,医患关系逐渐紧张且不断升级,医生也成为一个高危险、低收入职业,并且是一个要求技术精专,品德崇高,不容许犯错的行业,世界权威杂志-柳叶刀认为医生正面临人身安全问题的威胁。[1]医生上班有时甚至需要佩戴头盔和警棍,医护人员也从以往“白衣天使”转变为现在的“白眼狼”。作为医患关系的主体,患者在享有他圣神的权利的同时,也因重视他自身该履行的义务。下文中,笔者将重点论述患者的法律义务,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建立以医疗义务为前提的法律环境,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患者的义务:

1.社会疾病防治义务

2003年在我国大面积流行的“非典”让我们记忆犹新,它波及世界多个国家,在我国报道中,疾病涉及24个省区市,波及266个县和市区。作为患者应该遵循配合隔离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当及时予以隔离治疗。国务院于2003年5月17日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由此得知,患者应做的有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法律义务。

2.提供医疗资料义务。

医生的完善诊疗主要在于临床资料的收集,只有在完整、全面、准确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才能定出符合实际的诊疗计划。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位年轻的女性因两个月没来月经到某就诊,医生将其诊断为停经,并开出妇科调经颗粒及黄体酮治疗,经治疗半月后患者复查发现怀孕,后了解的自己所服药物有明确标示“孕妇禁用”,该女性想到医生未经检查即诊断“闭经”,存在明显过错,遂要求医院赔偿。但调查过程中发现,医生曾询问过此女士是否有性生活史,但女士矢口否认,并保证从未有过性生活,拒绝B超检查。《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中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2010年某医院为患者进行手指骨折钢板拆除手术,手术过程中患者因麻醉*物过敏而发生过敏性休克,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院内外专家全力抢救后患者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却成为植物人,最后鉴定此后果属于医疗意外,医院已在手术前进行的完善的检查与告知义务,然而患者家属仍为此在医院聚众打骂、扣押医务人员,严重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此现象的势头在近年来也畸形的,“医闹”这个新兴职业也应运而生,严重影响着医患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意识薄弱、医患间信任的缺失、地位不平等的背景下,王迎兰主任对“医闹”的定义、性质及表现形式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认为“医闹”不但扰乱医院秩序、破坏医院声誉,对稳定和谐社会也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2]《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务人员如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规定在上述情形中,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