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贸流通业税收政策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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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贸流通业的税负水平分析

我国商贸流通业税收政策分析论文

1.1商贸流通业税负水平的相关指标定义

参考相关学者对税负水平的研究,本文选取以下四个指标衡量我国商贸流通业的税负水平:

(1)宏观税负:该指标反映了商贸流通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也是反映商贸流通业单位占生产总值的税收贡献指标。一般地,商贸流通业的宏观税负用商贸流通业税收额占生产总值比重表示,计算公式为:宏观税负=商贸流通业税收额/商贸流通业增加值×100%。

(2)边际税负:即商贸流通业的税收弹性系数,反映了商贸流通业新增单位GDP的税收贡献。其计算公式为:边际税负=商贸流通业税收增加额/商贸流通业增加值的增量×100%。

(3)税收增额贡献率:该指标反映了商贸流通业的税收增长对我国税收增长的贡献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税收增额贡献率=商贸流通业的税收增加额/全国税收增加额×100%。

(4)税收协调系数:该指标反映了商贸流通业税收增长与商贸流通经济增长之间的协调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税收协调系数=商贸流通业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商贸流通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如果税收协调系数的值为1,则表明商贸流通业税收增长与商贸流通经济增长之间完全协调;如果税收协调系数的值大于1,则表明商贸流通业税收增长是超贡献的;如果税收协调系数的值小于1,则表明商贸流通业税收增长的贡献不足。

1.2我国商贸流通业的税负水平实证分析

选取2005~2013年我国商贸流通业两个细分行业的相关数据,计算各年份商贸流通业的税负水平相关指标。其中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统计年鉴》。

(1)宏观税负。对于批发和零售业,在2005~2013年期间,其宏观税负有不断增加的态势,且宏观税负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我国商贸流通业宏观税负水平与全国平均税负水平之间的差距基本保持恒定。总体而言,我国批发和零售业的税负水平较高,换言之是超税负的。对于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即物流业),虽然2005~2013年期间其宏观税负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宏观税负水平总体上有逐年增加的态势,且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不断减小。总体而言,我国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的税负水平较低。

(2)边际税负。对于批发和零售业,在2005~2013年期间,其边际税负存在较为剧烈的波动态势,且边际税负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相对而言,全国平均边际税负水平在2005~2013年期间的变化趋势则比较平稳。综合宏观税负和边际税负,分析来看我国批发和零售业存在较大的税收负担。对于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2005~2007年其边际税负呈现平稳的下降趋势,在2010~2013年期间其边际税负又呈现平稳的上升趋势,但是在2007~2010年期间边际税负的波动非常大,2009年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的边际税负甚至小于零。

(3)税收增额贡献率。对于批发和零售业,在2005~2013年期间,其税收增额贡献率总体上呈现了提升态势,但局部波动仍然比较明显,特别是2006~2008年、2010~2012年期间税收增额贡献率起伏不定。同时,批发和零售业的税收增额贡献率基本保持了高于15%的位置,说明批发和零售业的税收增长对我国税收增长的贡献程度较高。对于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2005~2013年期间,其税收增额贡献率呈现了非常明显的震荡波动特征。特别是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的税收增额贡献率为负。同时,2005~2013年期间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的税收增额贡献率都低于5%,说明该行业的税收增长尚未给我国税收增长带来较大贡献。

(4)税收协调系数。对于批发和零售业,在2005~2013年期间,其税收协调系数变化比较平稳,都保持了大于1.7的.高位,说明我国批发和零售业税收增长对整体税收增长的贡献是比较过度的,进一步说明了我国批发和零售业处于高税负的状态。对于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2005~2013年期间,其税收协调系数变化虽然也比较平稳,但是税收协调系数值都低于0.6,这说明我国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税收增长对整体税收增长的贡献是不足的,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处于低税负的状态。

2我国商贸流通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根据分析可知,我国商贸流通业两大细分行业的税负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对我国税收增长的贡献也存在较大差别,商贸流通业内部税收存在不平衡性。而出现这种情况,与当前我国商贸流通业税收政策问题存在必然联系。我国商贸流通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如下:

2.1税收结构失衡,商贸流通业税负偏高

由于我国税收体系中,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代表周广为:我国商贸流通业的税负水平及税收政策优化研究与探讨的间接税额占税收总额的3/5以上,因而与消费直接相关的商贸流通业实际税负较重。近年来,我国商贸流通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基本维持在14%左右,但商贸流通业整体税负却超过25%,尤其是批发和零售业的平均税负高于35%,可见我国商贸流通业的税收负担过高。而高税负也导致了商贸流通业税收增长与总体税收增长不相适应,批发和零售业税收增长贡献过度,而物流业税收增长贡献不足,显然商贸流通业内部税收贡献失衡。

2.2“营改增”试点政策难以回避一系列问题,政策体系亟待完善

自2012年起,我国于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近年来,试点范围不断扩大,逐步覆盖北京、江苏等区域。但是,这些试点区域与其他非试点区域存在税收洼地效应、物流业税负波动加大等问题,不利于物流业良好发展。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当前“营改增”试点区域约2/3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有约57%的企业税负高于5万元,24%企业税负高于10万元。

2.3税收政策与商贸流通业发展不契合

随着我国商贸流通业新型发展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当前的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时代需要:

(1)物流业营业税存在3%和5%两种税率,增值税存在6%和11%两种税率,这种不统一性显然会造成税负不公平。

(2)商贸流通业服务外包明显,其中存在较多业务重复交税,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提高市场效率。

3我国商贸流通业税收政策的优化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商贸流通业的整体税负水平较高,但产业内部的税收结构失衡,不能适应商贸流通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有必要调整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相应税收政策,促进商贸流通业良好发展。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商贸流通业税收政策的优化策略。

3.1调整商贸流通业的税收结构,合理降低商贸流通业税负

(1)逐步减少流转税在税收中的份额,逐步提升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的份额,促进商贸流通业税收结构不断优化,也促进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拉动内需,为我国商贸流通业发展提供更大动力。

(2)进一步推行商贸流通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缓解商贸流通业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的税收负担,保证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对于流转税,可将免征商贸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逐步拓展到日常生活用品等领域,加快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进口设备、配套技术、配套部件等,可尝试免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于所得税,商贸流通企业经营基本农产品所得的收入,可减按90%进行征税,所得税额用于购置完善农村商贸流通网络体系建设所需的设备及系统。

(3)逐步取消含有税收性质且重复征收的部门行政性税收,为商贸流通业营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3.2完善“营改增”试点,健全相关配套政策体系

(1)进一步推行和完善“营改增”试点。一方面应兼并增值税税率,促进税率层次统一,减少“多征少扣”和“少征多扣”等现象,便于我国商贸流通业一体化发展。另一方面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具体可尝试降低2至3个百分点,特别地,对生活必需品、医药用品等可实行低税率或直接免税策略。

(2)完善其他配套政策。一方面,探索实施跨区域商贸流通企业联合纳税政策,包括跨区域商贸流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兼并重组等措施。另一方面,统一商贸流通业各个业态领域的发票,尤其是物流业发票,实施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以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3.3完善商贸流通业特殊领域的税收方案

(1)优化农村商贸流通业税收。适度兼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农业农村税收优惠范围,对农村合作社在生产、销售、物流等方面免收增值税,降低农业企业所得税。农村商贸流通领域的相关企业或投资主体,对其投资项目减免税收,对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农业流通环节,实施免收增值税政策。

(2)完善出口贸易关税优惠政策。统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保税监管区的进入退税政策,加快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健全出口保税物流监管体系。

(3)完善逆向物流税收方案。逐步减少废旧品回收的增值税率,对废旧品回收再经营行为予以一定的退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生产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予以较大幅度的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