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与折扣的法律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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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与折扣的法律再思考
竞争是市场的基础和灵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衍生物,两者如影相随。商品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运行机制,已经渗透到商品经济的几乎所有领域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竞争,优越劣汰,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劳动积极性。竞争使价值得以全面贯彻,为提供最全面最优惠的商品,生产实现最大的社会物质进步,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以公道配置。但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对立面。竞争是如此,它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作用。积极的竞争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剂,而消极的竞争极有可能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带来规模经济效益,造成垄断。垄断排除竞争,窒息竞争,是竞争机制受到外力的干扰,而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结果产业垄断价格、商品供给减少,生产经营效率降低,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同时,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金钱的驱动下,部分经营者违反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老实信用原则,用大量的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破坏经济秩序,为自己取得竞争上风,削弱竞争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本文拟就经营者普遍采用的竞争手段回扣、折扣进行上的。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