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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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
「提要」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学的基础。当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质的观点主要有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两种,作者以为二者谁也无法取代谁。作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互动作用产物的经济法的本质只能是协调主义。经济法应当以协调利益和个体整体利益为立足点,和民商法、行政法携起手来,共同调整经济生活。

  「关键词」经济法、凯恩斯主义、干预主义、协调主义

  经济法的本质和法的本质一样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种就是经济法和其他所有的部分一样,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另一种含义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分的质的规定性,也就是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传统法律部分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方式,受到了来自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由于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很多法律部分都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本文是在第二种含义上讨论经济法的本质,对法律部分的划分采用的是主客观相同一的观点:任何一个法律部分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是由社会环境造就出的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主观方面要由法学家来解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