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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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论文关键词:无效婚姻 认定 处理原则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重婚纳妾、养情妇、姘居、婚外恋等这些现象直接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严重违背了风尚,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一、引言

很多人基于对重婚罪的规定过于严格,使许多事实上重婚的行为远离的制裁而建议刑法对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放宽重婚标准或通过对重婚加以明确界定,从而加大对“养情妇”、“养情妇”这些现象的打击力度。原因在于这些现象已日益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法律上在此现象的处理上一直是一个盲区,故建议明确重婚的含义:首先对有配偶者而与他人虽未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但达一定时限的“养情妇”、“养情妇”者也以重婚论处;第二是加大对重婚者的惩罚力度,为严厉打击 有配偶者而与第三者再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婚者,对其除给予刑事处罚外还要处罚金,同时对虽未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养情妇”、“养情妇”现象上升到法律上予以处罚,从而对这种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的丑陋现象以法律武器来加以遏制;第三,要加大对第三者的打击力度,在上予以处分,在经济上予以惩罚;第四是加强对重婚案件的公诉力度,重婚罪虽是以自诉为主的案件,但多数女方基于各种原因自诉能力较弱,需执法机关帮助,因此公安机关与检查机关应积极进行,提起公诉。

二、关于重婚的界定

笔者则认为,“养情妇”、“养情妇”现象在社会上虽大量存在,并应受到严厉的谴责,但重婚的概念还不宜再扩大,原因在于:首先,“养情妇”等现象不仅涉及社会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婚姻、家庭问题,而婚姻是以感情为缔结的基础,感情问题属于范畴,具有捉摸不定、难以把握的特点,法院很难来识别判断,何况婚姻关系属私法范畴,公权利介入太多并不合适;其次,婚姻法存在性质上属于范畴,本质上属于私法,在婚姻法中只应规定与婚姻有关的民事法律后果问题,而重婚罪属刑事罪名的一种,婚姻法对此予以规定显然不合适;第三,称呼“养情妇”、“养情妇”的原因在于这些行为都未经合法登记,男女双方大多未以夫妻名义而同居,采用的大多是半遮半掩的形式,对此行为按重婚罪处理,无论在现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存在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任何一种婚姻都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结婚必须经过登记方成为婚姻,而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养情妇”、“养情妇”行为本身系违法的,不应属婚姻。如按重婚非对待,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在事实上将“养情妇”、“养情妇”现象按重婚非处理又很难操作,如同居时间多长才算重婚,如何计算,况且大多“养情妇”、“养情妇”的都是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何才能确定其同居又是实践中的一大困难。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扩大重婚的范围,将这些复杂的问题简单的定为重婚罪,从而避免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对于“养情妇”、“养情妇”等现象要看作社会问题,通过党纪政纪的处罚以及道德、社会综合治理来实现。对于“养情妇”、“养情妇”者的妻子的损害问题,在离婚时亦可通过过错赔偿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