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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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是一篇关于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的研究的论文,希望阅读!

关于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的研究

 论文摘要: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论文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在票据法中的该条规定阐述不是详尽,过于笼统,因此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则受让人将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原所有人不能够要求返回财产,而仅能让原占有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

有些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只是针对让与人受限的三类无处分权,而是应做相应的扩大解释。即无处分权人应扩大为无权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因主要是,确保票据在具体交易的安全以及强化其流通。如果,善意取得能够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主体中的缺陷,是否会与被代理人以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规定产生矛盾?但是具体对善意取得进行价值上衡量分析,即使对善意取得进行扩大解释,允许其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也不会使善意取得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宗旨上的矛盾对立。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