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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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我国公司法制度良性发展的需要。理由如下: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性

(一)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决议方式来看

相对于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是一个弱势群体,公司法律制度应该为其提供内部法律救济手段和外部法律救济手段,如果相应救济机制没有建立,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和公司决议方式制度本身不能为中小股东利益的'提供有效保护,司法救济途径的缺乏更使中小股东雪上加霜。

(二)中国股权的现状是公司法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客观原因

中国股权的特点:一是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从总体上看,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控制的股权占39.21%,处于控股地位。第一大股东平均股权比率为43.93%,而这些第一大股东80%以上是国家机构或国有法人。这就造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主要集中在国家和国有法人股东手上。“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人民币普通股35.95%的股权比率,仅占其董事会成员的7.42%,这样,中小股东的权利难以体现。[[1]]出现“一股独大”的超强控制,也就意味着董事会只有一种声音。由大股东掌握的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决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配置和命运。[[2]]二是股权流动性差,大量的法人股不能流动。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公司股东的实力非常悬殊,使得股东之间无法双赢。大股东滥用其手中的权力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无还手之力,只能悲叹“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奈何乎!”

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本身不能为中小股东提供有效法律保护,加上我国股权状况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所以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我国建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公司法律救济制度已是势在必行、迫在眉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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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隐隐.一股独大没有改变中小股东权利难以体现[M].中华工商时报,2007.7.22.

[2] 钱卫清.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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