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越权行为原则的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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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越权行为原则的再熟悉
[摘 要]坚持越权行为原则具有一定弊端。对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在权衡法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关系时,应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

  [关键词]越权原则,经营范围,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表见代表

  法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生命的`组织体,其活动应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但是,若法人超越其组织章程范围,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时,法律即认定这种行为构成越权,并确认该种行为以无效的法律后果,此即越权原则(Ul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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